太谷区集体商标转让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在社会生活中,大量见到的是工商业用名,即商店起名、企业起名、产品起名、商标起名等等,这些商业用名,大多是人们绞尽脑汁、字斟句酌后想出来的,因为商业用名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商家生意和形象,公司注册教您几种起名的方法:
一、企业起名的几种类型:
1、以地名作企业名,此种起名,在我国企业中较为常见。
2、以吉祥和社会喜爱之物作企业名。
3、选用富贵气派类字作企业名此类企业用名又可分为含蓄与直白两类。
4、选用传统商业味极浓的名称作企业名此类名称旧时中国最为盛行。这类企业名称,大都是用带有吉利、吉祥的汉字组合而成,起其经营生产吉利之意。
5、选用现代意味的名字作企业名一些企业公司为顺应时代趋势,迎合现代消费者的审美情趣,注意选用现代意味的名字,这类名字一般给人一种洋气感觉,给人一种商品味,有情趣的感觉。借鉴外国语译音,追求洋昧的企业用名越来越多,许多名字只注重字的表面的华丽意味,由几个颇有现代意味的字组合而成,至于名称的涵义,则不再予以注意。这种企业用名,最终会逐渐失去文化内涵,而成为一种符号。
6、简洁明了,方便记忆好的企业用名,一定不会是怪僻之名。更不会是别人难读难记之名,为方便群众记忆,一般企业用名大多采用2个字,少数使用3个字,个别使用4个字。这样起名,既符合中国文字组词惯例,也符合中国人起名的习惯。这类用名,语意较直白较浅湿。
7、公司注册小编提醒你名称有亲和力好的企业用名,不能给人太严肃感觉,更不能给人一种拒人千里之外的感觉,而要有一种亲和力,即对人有可亲近可信赖的感觉,至少是给人一种能够平易近人的感觉。
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缴纳专利登记费外,还应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每年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否则将丧失专利权!缴纳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
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5、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6、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文字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晋中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者数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
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可以使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应说明的是:①我国审查商标时,除汉字(包括汉语拼音)、英文文字构成的商标是按照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划分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②除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附加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因此,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标应选择汉字(包括汉语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文字商标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的特点。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书写方式等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易于判断区别,易于保护。但文字商标也易受语言文字的限制。
生活中的商标数不胜数,衣食住行,由于品牌效应,大部分人都会选择有牌子的购买,品牌就当与是通过商标进行注册的,是独一无二的。但其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少冒充品牌,假冒一些很有名的牌子去欺骗大众,那么如何在万千商标中火眼金睛的立马辨认出来,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1)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明明知道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依然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销售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商品的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晋中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一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a.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
b.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c.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d.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e.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地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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