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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集体专利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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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集体专利的可选方式

作者:晋中泰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0 08:19:14

晋中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很多朋友都会遇到一些疑问,而且在短时间内没得到专业权威的解答。今天小编就根据客户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来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商标注册疑问解答

一、能保证商标注册绝对成功吗?不管是国内商标注册,还是商标注册,近似商标的查询都存在着3个月的盲目期,另外加上商标近似判断存在个人主观性的问题,因为没法保证百分百注册成功。

二、彩色商标和黑白商标有什么不一样?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之后,不能随意篡改商标名称或者是所有人,不可以改动商标包括,商标的名称,商标的颜色,商标的注册人,商标的地址等等,否则就会收到处罚或者是注销其商标。如果商标在注册的时候,用的是彩色商标,那之后的使用过程中,就必须用原来注册的商标的色彩进行使用,而黑白商标,由于是默认的,不指定的颜色,所以在实际使用可以不限定颜色。也就是说,黑白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是可以变化不同的颜色的(国际上的规定也是类似的)。

三、一个商标可以在所有商品上都使用吗?并不是注册一个商标就在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都获得保护的。我们国家将商品或者服务分成45大类,其分类标准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在商标申请的时候我们就必须选择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以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应该选择自己正在使用的或者将来准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进行注册。

四、商标授权后能保护多久?商标获得授权后,有效期一般是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可以选择商标续展(一般是期满前6个月,我国现已修改为期满前12个月),如此循环,你可以保证你的商标一直有效下去。

五、商标别人已经申请了,我还能申请吗?如果他人已经申请了某个标示(包括文字、图形等等),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你就不能再进行申请注册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具体来讲带有功能性的因而不能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三种:

一、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釆用的形状。

二、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A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剌须刀,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该公司将这一:刀头剌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

之后,另外一家B公司也开始生产:刀头刹须刀。A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B公司则申请撤销A公司的商标权。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晋中商标注册。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性效果是必需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其可以通过商标续展,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而这恰恰是《专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不允许的。

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晋中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在晋中商标注册的时候,企业不外乎最关心的就是商标注册是否成功,然而商标之路漫其修远兮,例如商标异议、商标近似等雷点过多,尔等将上下而求索。今天,标局小编就从商标注册之路上的各个雷区出发,给大家说上一说标局如何护法商标注册。

第一:形式审查,不予通过。

根据以往数据来看,每年无法通过的商标注册都占大多数。为什么会无法通过呢?主要是某些代理公司知识产权顾问专业水平不高,对客户提交的资料也没有好好审查,导致商标注册最终未被通过。

标局提醒:商标注册的第一步就是形式审查,如果形式审查通过了,商标注册申请才能进行下一步。标局在帮客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严格审查客户提交资料是必须的,为了避免出现形式审查环节可能出现的人为失误,有利于提高注册商标成功率。

第二:商标近似,不予通过。

通过了形式审查只是第一步,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存在商标相同或是近似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才是最糟糕的呢。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一定要上标局免费查询是否有雷同的商标。

标局在提交客户申请材料之前,不仅会在标局查询,还会再商标局多次查询,确保不存在雷同商标,再为客户提交申请材料,最大限度的降低人为因素导致注册失败的概率。

第三:驳回复审,不予通过。

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除了申请人自身的原因,查询盲期、商标审查等因素也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被异议。

标局提醒:要是踩了这个雷点不要紧张,也不要放弃治疗啊,还是有救的!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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