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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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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

作者:晋中泰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6 08:41:40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那么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来看看晋中商标注册的相关介绍。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这关系到第五章中分析商标共存合理限制、共存商标权利人之间请求权的有无和大小的论述。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这一分类是以相抵触商标共存产生的机制或途径所作的分类,是本文的重点。这样分类对全面认识和把握商标共存问题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也对行为人如何确立相互间相抵触商标共存提供依据。  

品牌是一种最受欢迎的广告和营销领域的术语。但是,什么是品牌,怎样创立并维护你的品牌?对一个发展中的公司来说,这真的非常重要吗?答案是肯定的,品牌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对发展中的公司而言。在由技术驱动经济的今天,所有进入市场的企业都必须参与商业竞争。因此商品及服务提供者的品牌及其其品牌战略应被视为是其在公众形象及声誉上所做的投资。

此外,品牌信息和品牌战略之间的联系和连贯性,对服务提供者的成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不可低估或忽略。一个完整的品牌战略涉及一系列的注意事项,并要求管理和行政人员、营销部门、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创立品牌的首要步骤和核心步骤就是为你的商品或服务选择商标。商标就是能够识别并代表你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短语及标志,这是整体品牌和营销策略的第一步。

商标的选择应该遵从企业愿景、使命及价值的指引,同时也要考虑到商标的可保护性。一个强大的商标可以提高商家的声誉,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没有具有显著特征及高辨识度的商标,即使是再广泛的市场计划都很难让相关公众区分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家在选择商标时,一定要确保选择的商标能够为自己的整体品牌和营销策略提供坚实的基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这里的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所以,可以代理商标事宜的一般是指取得营业执照(执照的营业范围明确载明商标代理)和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事务所(公司)。

商标代理人主要为委托人代理、查询、咨询、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许可使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等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有关事务。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是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因为商标专用权(本书中商标专用权等同于商标权)属于私权,所以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等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因此有关商标注册、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等均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商标事务所(公司)代理。当然,企业也可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局办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定职权对商标进行行政管理,但是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权。

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1987年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商标注册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

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截至1995年底,中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商标代理机构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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